京財綜〔2017〕48號
市有關單位、各設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代收全市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現就代收有關工作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代收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由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辦理準予設置使用并依法進行管理的各類無線電發射設備,按規定所應繳納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二、代收時間。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自2017年2月1日起負責全市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代收工作。
三、代收地點。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北京市豐臺區西三環南路1號)地稅服務窗口。
四、收費標準。代收后全市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不變,仍按照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無委 “關于印發<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價(收)字﹝1998﹞第059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無線電新業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的函》(京發改﹝2005﹞1006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調整“村通工程”無線電通信和“村村通工程”無線電廣播電視傳輸發射臺站頻率占用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文件的通知》(京發改﹝2006﹞69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辦理方式。繳費單位到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完成新設臺站與頻率申請報批手續后,持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開具的《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行政許可收費通知單》,至北京市政務服務辦大廳地稅服務窗口辦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繳納事宜;已設臺單位直接到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地稅服務窗口辦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繳納事宜。
六、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22日